景县法院:高效调解化纠纷 立即履行促和谐
近日,景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老、涉未成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纠纷,被告家长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9000元,其他责任互不追究,双方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田某13周岁的女儿在骑电动自行车去同学家的路上,不慎与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元某发生碰撞,造成元某多处擦伤、一处骨折。由于双方未及时报警处理,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定,多次沟通无果后,元某向景县法院提起诉讼,欲通过法院鉴定其伤情以寻求合理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风志考虑到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且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便在司法鉴定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上有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风志法官着重向被告方释法明理,告知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田某女儿年仅13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肯定要负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李风志法官的耐心劝解,田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监督责任不可推卸,愿意赔偿原告损失。针对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歧,李风志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举证、质证,详细核算各项损失的数额,并达成调解意见,除去先行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外,被告当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000元。至此,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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