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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们还有人性吗?”少年为救同学溺亡,同学家属却拒绝补偿……

2024-01-16 16: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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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少年为救遇险同学不幸溺亡家属拒赔案”引发网友热议。

  男子认为,儿子奋不顾身跳到河里救同学,同学获救了,自己儿子却没了,遂要求同学父母给予适当补偿。

  而同学父母认为,自己儿子是被其他同学和路人一起救的,拒绝补偿。

  法院审理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判定,死者是为救助被告儿子下水进而溺亡,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原告儿子在发现被告儿子发生危险时,第一时间挺身而出跳水施救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善意、文明理念,精神值得弘扬。死者家属也因此遭受失子之痛。被告方作为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使他们在精神和经济上得到慰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

  法官说法

  施救人保护他人而受害

  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

  这里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主要是从受害人施救的动机角度考量,即只要施救人是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受害,就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而不论是否成功施救。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多一个施救行为,被救助者就多一重被救助的机会,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值得弘扬,故这里的受益人的认定应作扩大解释,被救助者仍然属于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救人,遇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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