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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检察院:拖欠粮款不予给付 支持起诉联合调解案例

2025-01-09 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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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某等4名农民先后将收获的18650斤玉米出售给深州市某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食公司),并将粮款31335元存入该公司。某粮食公司口头承诺可随时取款且支付利息,并分别出具收据。

  2023年11月,刘某某等4名农民相继要求某粮食公司支付粮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经多次索要粮款未果,2024年3月,刘某某等4人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深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等4人均系农民,平均年龄达61岁,法律知识水平低,诉讼能力较弱。粮款为4名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某粮食公司拖欠粮款,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刘某某等4人提出的给付粮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另查明,刘某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女儿为智力残疾人员。

  法院立案后,检察机关与当地司法局、法院沟通,为刘某某等4人申请法律援助,检察官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法官、援助律师联合开展调解,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合同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现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救助款3000元;就粮食流通监管环节存在的盲区和风险隐患,向深州市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广泛凝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共识。

  经办检察官表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运用“支持起诉+N”工作法,不仅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还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以粮款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贫困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同时,向粮食管理部门制发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深州,检察院,起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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