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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翻车”维权难,责任该由谁来担?

2025-04-02 1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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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美纠纷案件。消费者孙女士因在朱某经营的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导致权益受损,经法院审理获判退还费用并获三倍赔偿,合计25800元。

  2024年10月份,孙某经人介绍到朱某经营的美容院进行玻尿酸注射项目,支付费用4000元给朱某。后孙某因面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面部感染并栓塞。此后孙某多次进行治疗,并发现这家美容机构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孙某认为朱某经营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机构,并且在提供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朱某返还服务费4000元及三倍赔偿金12000元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25800元。朱某认为,孙某所交4000元系服务费,其中包括操作及产品费用,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当返还,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孙某作为成年人及经常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中的风险是明知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孙某遂将朱某诉至景县法院。

  景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的行为系消费型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以同时适用。朱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诱导孙某并对其实施面部玻尿酸注射构成欺诈,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对朱某因注射玻尿酸而造成的面部动脉栓塞以及皮肤改变等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朱某向孙某返还4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2000元;赔偿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800元,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针对日益增长的医美消费需求,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法院提醒:消费者应查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风险告知;妥善保存消费凭证、术前术后照片等关键证据。对于宣称“无创”“非手术”但涉及麻醉、注射等侵入性操作的项目,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及时向卫生监管部门核实机构资质。

关键词:医美,纠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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