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安平 >> 法律法规

禁渔期普法:一文读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5-12-31 16:49:1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9月中旬,衡水湖实行全湖禁渔。为守护渔业生态、引导群众守法,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达到什么标准会被立案追诉(情节严重)?

  内陆水域(如衡水湖)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上;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触犯该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个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误捕或少量捕捞会构成犯罪吗?

  本罪主观上需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即使捕捞数量少,若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仍可能被立案追诉,并非“少量就没事”。

关键词:禁渔期,普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主办单位:中共安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长城网   
冀ICP备1601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