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政法论坛与调研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如何定性? 最高法:以逃税论处,防轻罪重罚

澎湃新闻 2025-12-02 15:09:28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为逃税罪。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最高法表示,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

  前述案例显示,2018年2月,郭某与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共同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某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核心运营,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配合管理。在2018年2月至12月短短十个月间,二人在与四川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税款抵扣。经核算,这些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6亿元,涉及可抵扣税额2300余万元。

  税务稽查数据显示,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其通过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的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潜逃多年的郭某、刘某先后抓获归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一审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代其退赔税款20万元,表达悔罪意愿。

  该案一审阶段,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判决。宣判后,郭某以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重点厘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法院指出,两罪的核心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若主观上是骗取国家已收税款的故意,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仅是逃避自身应纳税义务的故意,则应认定为逃税罪。本案中,郭某、刘某作为纳税义务人,在自身应纳税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主观目的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直接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本质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

  结合郭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且有退赔情节等事实,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关键词:虚开发票,税款,逃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