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新鲜便捷的消费模式,让我们现在的生活变得更加轻松,但有某些人却因自身的原因不当使用给自己带来了祸端。近日,枣强法院刑庭审结一起因恶意透支致发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某,男,1985年出生,枣强县大营镇人,案发前经营超市。其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6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申办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免担保金穗贷记卡一张,其经常使用该卡结算及透现周转。后其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外债,遂以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套取现金,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并不再偿还。截止2017年3月31日,其透支本金人民币43000元。期间,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其不予归还,后其藏匿,并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该行的催收,发卡行则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案发后,其将所欠该行的款项全部还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系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系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系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于案发后偿还发卡行全部款项,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信用卡诈骗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原因往往都是由于畸形的消费观和对金钱的欲望。在此告诫持卡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一定要遵守规则,依法办事,及时偿还,否则,一旦东窗事发,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身陷囹圄,追悔莫及。通讯员徐永起 本报记者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