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法院调解两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近日,冀州区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两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财产实际损失与鉴定费相比,鉴定费偏高,经法庭做工作,未做鉴定的情况下调解成功并当庭履行。 第一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甲公司搬迁,淘汰的机器设备需要处理,甲公司与乙联系让乙负责去处理,乙找来丙一起用电焊切割机器设备。在切割过程中,飞溅的火星引燃干枯树枝,大风一吹,将甲公司西侧丁承包地内的小树苗烧毁。事后丁与甲、乙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几被告不认可。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法庭与多家鉴定机构联系、沟通,鉴定费用最低3万元。法官与原、被告多次多方式协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几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调解结案。 第二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将自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位上,被告的男孩在地下车库玩轮滑,连人带轮滑撞到原告的车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千元。双方各持己见,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咨询鉴定机构,鉴定费用最低3千元。法官告知当事人权衡利弊,经几轮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原告撤诉。 两件案件,财产实际损失与鉴定费相比,鉴定费偏高,不管是谁负担鉴定费,都是个问题。调解过程曲折复杂,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法庭还是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时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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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