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司法局以人为本社矫监管暖人心
近日,饶阳县司法局成功为围场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对象韩某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变更为饶阳县执行社区矫正,这是该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一个缩影。 5月8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收到来自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韩某的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针对申请,饶阳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组织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 经调查证实,韩某,男,河北省围场县腰站镇根菜沟村人。2019年9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围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社区矫正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韩某是一名青铜雕塑技术人员,今年3月10日与饶阳县一雕刻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党百年献礼》青铜雕塑工程合同,由于工程项目作业时间紧,任务重,需抓紧到岗履行合约。2021年5月,韩某向围场县腰站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希望由户籍地转至务工所在地饶阳县接受社区矫正。 饶阳县司法局克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压力大的困难,考虑到韩某社会危害性低,参与建党百年献礼青铜雕塑的工作,是接受爱党爱国教育的有利时机,对于改造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积极与围场县司法局多次协商沟通法律文书交接事宜,办理变更执行地手续,并多次深入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落实帮教措施,指导韩某办理相关事宜,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执行难的问题,有效预防了由于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能引发的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刑罚执行衔接紧密顺畅。 在新执行地报到后,韩某感激万分,并保证坚决服从监管,认真改造。此次变更执行地移交,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罚执行理念,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安全监管矫正对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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