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饶阳 >> 饶阳新闻

诉前调解化纠纷 高效结案解民忧

2024-11-18 14:58:5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外地原告自邮寄诉状以来全程通过线上沟通方式,没有来往奔波,仅凭饶阳法院五公法庭干警的3个电话便将此案件成功化解。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17时13分许,周某驾驶冀T牌照警车(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8国道北留吾村北十字路口,左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四轮机动车,导致李某驾驶的车辆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赵某驾驶的鲁牌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赵某、马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饶阳法院五公法庭干警了解到原告赵某系山东人,来一次法院需要花费800元交通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财产损失,法院干警优先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帮助原告申请到赔偿。原告赵某向法院干警表达了自己的诉求:除车辆损坏的5万元外,还有额外安装空调的4千元。在接收到案件的1小时内,法院干警首先与案涉交警队联系,确定了涉诉联系人,同时也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将每一笔损失都进行了简要的计算,被告保险公司称部分赔偿无法申请,于是法院干警与原告进行解释沟通,原告并未接受;法院干警继续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追加赔偿。最终,经过法院干警与被告保险公司长达50多分钟电话沟通,保险公司同意增加赔偿数额,原告也欣然接受,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赔偿4.3万元损失,此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赵某经过法院干警温情调解,赵某称:“咱们法院真是效率高啊,我还没进行司法鉴定,这件事就解决了”。基层法庭办理的案件大多是这些标的较小,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小案”,但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样的“小案”就是他们的“大事”。下一步,饶阳法院干警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扎扎实实办好一件件“小案”,为辖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饶阳,法院,案件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主办单位:中共饶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长城网   
冀ICP备1601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