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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法院:运输合同起纠纷 “如我在诉”化干戈

2025-04-10 09: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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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用耐心与智慧让僵持的双方达成和解,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了解情况,理清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在2024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货拉拉平台下单,支付运费186.86元,从衡水市留楚镇北空城村拉西红柿到保定联农果品批发市场,被告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派被告刘某某车牌号为冀T牌照的平板车装车。在2024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某当天13:45在北空城村将西红柿装上车,在2024年12月20日15:24被告刘某某告知原告因车辆侧翻致原告货物受损。原告诉称损失金额为西红柿、筐等损失计1万元。为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故原告特诉至本院。

  倾听诉求,明确争议焦点

  开庭前,五公法庭法官助理张树泉组织原被告到“和为贵”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原告同意先撤回对被告货啦啦公司的起诉,但针对被告刘某某,原告情绪比较激动:“我辛辛苦苦找的工人去地里摘的西红柿,准备卖了挣钱,司机车翻了,还把我的西红柿卖了,把西红柿筐也给卖了,到现在一分钱都不给我,我要求将他拉黑”。看到原告情绪如此激动,张树泉首先给她倒了杯水,让她先稳定一下情绪,同时也耐心的听她诉说。

  安抚情绪,明确调解意愿

  张树泉听完原告的意见后,开始将原被告分开背对背调解,通过跟被告拉家常,了解到被告在翻车后,是因担心西红柿腐烂扩大损失,于是才将西红柿卖掉,除损坏的6个筐,其余都放在他家中。了解这个情况以后,张树泉便开始跟原告进行商讨方案,返还西红柿款,以及将筐验收后返还是否同意,原告称其雇工还花费了1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西红柿款及雇工费以及返还筐90个,若有损坏按每个16.5元折价,但经过1个小时的调解,张树泉称被告此次也是为了运输谋生,翻车人也因此次事故受伤,雇工费可能属于间接损失,最后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经过法理与情理并行调解,原告同意此调解方案,双方冰释前嫌,被告在未达成调解协议时便将钱主动给付给原告,原被告共同去验收西红柿筐,原告撤诉。

  基层法庭办理的案件大多是这些标的较小,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小案”,但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样的“小案”就是他们的“大事”。下一步,饶阳法院干警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扎扎实实办好一件件“小案”,为辖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饶阳,法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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