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 高效调解化矛盾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一直以来审慎思考,认真把握的重点。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至饶阳县某路口时,与原告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近日,吴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车辆损失1200元。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法官助理白晓亮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原、被告,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经了解得知,被告同意赔偿,但是对原告车损的面积不认可,他认为有一部分是旧损,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系,故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原、被告反馈的情况分析研判,该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白晓亮决定对车损情况进行勘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白晓亮在双方见证下对车辆进行了仔细的勘察,现场通过调解,双方对车损的面积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赔偿数额的意见差异较大。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白晓亮继续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900元车辆维修费。双方一致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被告当场支付了900元赔偿款,一场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本案通过高效调解促使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这既是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期盼,也是人民法院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近年来,饶阳县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
关键词:饶阳,法院,交通事故,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