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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法院:温情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用司法温度抚平事故创伤

2025-08-18 1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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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庭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切实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司法效率与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025年4月17日,马某驾驶车辆在307国道上发生连环碰撞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马某死亡,家中顶梁柱轰然坍塌,留下年迈母亲、年轻妻子和两名未成年女儿。受害人家属随后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其挂靠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仔细研判案情,发现本案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赔偿金额大,原告主张损失高达49万余元;二是涉案主体多,包括保险公司、车主、挂靠公司多方责任主体;三是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特别是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案件特点,经过张法官二十余天的努力,创新采用“三心调解法”:一是耐心倾听,先后五次电话约谈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充分理解其诉求和困难。二是细心释法,多次与双方电话协商,详细解释理赔标准和计算依据。三是公心调解,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在调解过程中,张法官迅速组织庭前调解,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当庭申请撤回对其中三名被告的起诉,仅保留对某保险公司的索赔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虽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但认可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并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多次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7万元。

  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意义深远:一是高效解纷,张法官通过调解程序快速化解矛盾,从开庭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了一次庭前会议,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二是司法为民,法官充分考虑原告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的实际困难,促成保险公司合理赔偿,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及老人的生活权益;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在依法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兼顾了保险企业的合规经营,彰显了法院平衡各方利益的司法智慧。

  调解不仅是化解纠纷的手段,更是传递司法温情的桥梁。深州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郭 腾)

关键词:深州,法院,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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