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警,你涉嫌一桩刑事案件,请配合我们调查,出示你的朋友圈!”听到上面的话你是不是有点蒙圈?日前公检法三部门发文,规定办案有权查看个人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快来了解一下吧!
问:公检法办案时有权查看哪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答:公检法在办案时有权查看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问:公检法可以查看朋友圈等信息会不会造成隐私泄露?
答:不会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并且,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也就是只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且要保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只要提取了朋友圈等电子数据都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答:不是的,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又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同时,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