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会战工作取得实效,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协调配合体系,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安平法院与县公安局签订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双方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一、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县法院提供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审判等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案件案号、执行状态、执行标的额、判决文书等;县公安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旅店住宿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使用,实现执行案件办理的高效性、便捷性。
二、建立网络执行查控协作机制。一是协助查找车辆。安平县交警大队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转让过户、抵押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应及时通知首封的人民法院。二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县法院向县公安局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县公安局及派出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县法院。三是建立执行指挥机制。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畅进行,县法院建立全县执行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协调查控执行工作。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分别设置协调机构,确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现双方无障碍沟通。
三、进一步完善协作工作机制。为了保障协作机制长期有效、健康的发展,县法院与县公安局要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对于共享内容的扩展或修改由双方共同商定。《意见》明确,县法院在本协作机制框架下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执行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
四、进一步提出了工作要求。为了规范县法院、县公安局协作中的工作行为,避免协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一)双方应于系统发生异常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共同排查、协商解决。(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共享的信息。(三)协作过程中双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该《意见》实施以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输送,信息电子化传输代替书面纸质材料传输,提升了执行效率。该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信息527次,网络执行查控156次。日前,该院执行局受理的马崇信申请执行闫浏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浏洋的名下仅有一辆大众汽车,该院依法对该车手续予以查封,但未找到该车予以扣押。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履行。后来被执行人在车管所检车时,车管所干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车,并及时告知法院办案人员,对该车进行了扣押。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刘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