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桃城区法院河西法庭常庭长受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申请人张女士称,结婚20余年,长期遭受丈夫李先生的殴打、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曾多次报警请求警察处理。但李先生不思悔改,在数月前,更是因家庭琐事,将张女士殴打致肋骨骨折。故张女士请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李先生对其实施家暴。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张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于10月19日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李先生对张女士实施恐吓、侮辱谩骂、殴打、骚扰、跟踪等侵害行为,并责令李先生搬离张女士的住所。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除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亦送达了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由该相关组织协助执行。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结束。该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暴既包括身体侵害,亦包括精神侵害;侵害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亦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求助机构包括双方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公安、法院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直接申请;申请人除本人外,还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机关、组织;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告诫、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当事人称谓均系化名)(代娜 隋魏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