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自营一家动物医院,冀某开有一个养牛场,2014年靳某与冀某发生业务往来,靳某为冀某的养牛场供应兽药和饲料,其中几笔冀某未给靳某结账。2017年3月份,冀某不幸去世,事后靳某多次找冀某的妻子曹某催要未清算货款,曹某均不予理会,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偿还货款。
该案立案后,承办人多次联系曹某,曹某均拒绝来法院领取开庭手续,后法院工作人员去曹某住处向其送达。曹某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知情,和自己无关,也拒绝接受相关法律文书,无奈之下只能留置送达。开庭前,案件突然有了转机,曹某的律师给承办人打电话称曹某想与靳某协商解决,但曹某称冀某毕竟已经去世,自己对未清偿货款并不清楚,能否少给靳某些钱,后因曹某偿还数额过少,双方协商未果,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欠条和送货单,上面均有冀某本人的签名,应认定为系冀某生前所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夫或妻生存一方对死亡一方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该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本案中冀某欠的该笔债务是开养牛厂期间所欠,曹某没有反驳不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应认定为冀某所欠的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冀某虽已去世,曹某作为其妻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丈夫生前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清偿其丈夫生前所欠靳某债务。供稿人:李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