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冀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郑某出资购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因法律意识淡薄,未给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其它任何险种。原告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因故障停放在路上的郑某的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机动车停放在路中央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示,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事故责任赔偿损失。该院审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分歧很大且情绪激动,如果仅仅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结案,非常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冀州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了其机动车未入交强险的不利后果和路中央停车不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性,并将进行诉讼拉锯战将给二人造成的经济、时间、心理等各方面的损失一一告知双方,经过反复劝说、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数额,既使原告以最短的时间得到了赔偿,也使被告减轻了经济负担,最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踏实的回家了,不必再纠缠在诉讼之中。
民事诉讼中,调解结案既可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怨气,避免激化矛盾,又可以省时、省力、省钱,减轻心理负担,使双方当事人实现双赢。(通讯员李鹏飞 记者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