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邑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案件,将违法行为人谢某超(男,40岁,山东威海人)依法行政拘留二十日。
山东威海的谢某超从外地到武邑做生意,住在武邑县某旅馆。4月23日下午18时许,谢某超与朋友喝完酒后,返回旅馆,已醉酒的谢某超在旅馆内大喊大叫,行为举止严重影响了其他住宿的顾客,旅馆老板魏某珍(女,60岁)善意提醒谢某超不要影响到其它顾客休息,谢某超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魏某珍。
接报警后,城镇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依法传唤谢某超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时,谢某超拒不配合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而且辱骂民警,态度十分恶劣。随后,民警依法强制传唤谢某超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谢某超如实供述了辱骂、殴打他人,辱骂民警、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日前,违法行为人谢某超因涉嫌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二十日。
相关法律条文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殴打他人:可以给予警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执行职务的相关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