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充分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了对一名社区矫正罪犯的收监执行提请案件。
2018年2月6日,罪犯位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罪犯位某一直未到景县司法局报到,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景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查找未果,已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景县司法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景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位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对提请案件进行了审查后,同意对位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年4月25日,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位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该收监执行案件,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又向即将接受和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梁同亮 赵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