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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法院:执行法官促和解 司法为民落实处

2018-07-06 16:18:22

  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和解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执行法官通过积极耐心为双方当事人做执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6年10月12日,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2017年6月29日,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共计6354.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刘某未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故张某向冀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法院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刘某的工商、不动产、车辆、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可供执行财产,且因被执行人所在地为保定地区,致使案件陷入困境。

  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电话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思想劝导。被执行人刘某摄于法律的威严,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赔偿,后执行法官与双方耐心进行调解协商,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执结。(通讯员吕春敬 记者隋魏巍)

关键词:冀州法院,司法为民,落实处责任编辑:王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