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原告魏某因给同村的被告孙某义务帮工为其搭建彩钢顶棚,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摔落致六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对赔偿原告钱款存有抗拒心理,一直避而不见,且因被告经济困难,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时隔六年,原告申请恢复执行,但被告仍不配合,声称最多只能拿出两万用来赔偿,多了没有。
执行庭张久栓法官接到该执行案查阅卷宗后,考虑到该“钉子案”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十年的时间,如果不将钱款执行到位将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遂决定改变执行思路,一方面立即让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致使案件再次被搁置;另一方面积极找村干部协调此事,同时也给被告的儿女做工作,帮助被告还款。最终在法院的释法、村干部的析理、儿女的帮助之下,被执行人孙某将该笔执行款交到了法院。在接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那一刻,申请执行人魏某留下了激动的泪水,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表达对张法官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