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法院警车在银行门口停下,车上走下来一个手患残疾的老妇人,接着走出两名干警。
“哎呀,真不好意思,太麻烦你们了,”穿着质朴的老人,有些面带愧色。“大娘,别这么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一名干警走上前去,给大娘推开了门。
这位老妇人叫隽某,是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人。今天正是她的案子执结,需要到银行办理过付手续的日子。由于隽某年纪较大,又患有残疾,对县城的交通和银行过付程序都不熟悉,自行过付有些困难,于是干警们决定带她去过付。
2000元一借就是25年
1993年,家住王千寺镇邸洼村的刘某州向同村村民隽某借款,隽某遂将家中存期三年的1000元存折和价值526.5元的小麦借给了他。然而,多年后刘某州并没有还款意向,隽某向其讨要,他便推说这部分钱由其儿子刘某明偿还。后来,隽某一家又多次向刘某明催要,期间刘某明再次出具欠条,但仍然分文未还。本着邻里情分借出去的钱,却一去收不回。生活也并不富裕的隽某越想越不是滋味,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州、刘某明父子诉至景县人民法院。
立案后,我院经过调查取证,于2002年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明偿还欠原告隽某存单本金1000元及利息480元、小麦款526.5元,合计2006.5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明并没有依法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隽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我院执行干警积极介入,多方周旋,但最终还是因被申请人刘某州、刘某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确无偿还债务能力而被迫中止。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本案所遭遇的这种执行瓶颈,就是法律术语中所讲的执行不能。在执行工作中,当事人总是会认为,只要向法院提请了强制执行,那自己被拖欠或应被给付的款项就一定会顺利到账。一旦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仍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能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申请人就会认为是法院不作为、不努力,甚至会想当然地觉得是执行法官收了对方什么好处,故意拖延。
其实,在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通常,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显然,在隽某诉刘某州、刘某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正是遇上了“执行不能”这只拦路虎。
一波三折,小案子彰显大情怀
案子虽然暂时中止执行,但执行局并没有丝毫放松,干警们一直在关注着被申请人的动态。2008年,被执行人刘某明在自家地中培育的树苗已经可以出卖,具备部分赔偿能力,我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刘某明的树苗进行了评估变卖,折合1500元。之后,案件再次陷入执行不能的窘境中。直到2018年九月份,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今年在自家两亩地里种植了农作物,收成可以抵扣部分还款。案件再次恢复执行,这次干警们决定一鼓作气,将剩余还款全部执行到位。经过多次沟通,并协助被执行人卖掉收获的农作物,最终刘某明终于分三次将这20年来所拖欠本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满额给付,一起历经多年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虽然,案件的总标的额只有2000余元,但是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案件无大小。秉承着“当事人的事情,没有小事,都要高度重视”的原则,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懈,尽心尽责,终于帮助申请人实现了法定权利,捍卫了法律威严。干警们能够放下手头紧张的工作,主动帮申请人完成过付,更是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让冰冷的法律有了温度。文: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