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下旬,阜城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一条案件线索:有人利用网络售卖假保健药品。
县公安局立即责成码头派出所、食药环安大队成立专案组,速破此案。专案民警围绕相关线索,深入开展侦查,初步确定了该网店开户人及绑定银行卡均为河南省汤阴县的王某。
民警迅速转战汤阴县,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之下找到了王某。调查得知:王某并没有开设淘宝店铺,而其表弟肖某曾使用其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办理过一个支付宝账户。民警顺藤摸瓜,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肖某。
11月21日,专案民警经多日蹲守,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掏窝抓获。经审讯,肖某对借用表哥王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开设网店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