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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亲戚的身份开网店售卖假保健药品被抓

2018-11-28 17:00:06

  今年5月下旬,阜城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一条案件线索:有人利用网络售卖假保健药品。

  县公安局立即责成码头派出所、食药环安大队成立专案组,速破此案。专案民警围绕相关线索,深入开展侦查,初步确定了该网店开户人及绑定银行卡均为河南省汤阴县的王某。

  民警迅速转战汤阴县,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之下找到了王某。调查得知:王某并没有开设淘宝店铺,而其表弟肖某曾使用其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办理过一个支付宝账户。民警顺藤摸瓜,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肖某。

  11月21日,专案民警经多日蹲守,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掏窝抓获。经审讯,肖某对借用表哥王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开设网店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键词:阜城,网店,保健药品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