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振忠,现年37岁,中共党员,2006年6月经公开招录进入衡水市检察院工作,先后在纪检监察处、侦查监督处工作,2011年9月任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现任民事行政检察处一级检察官。工作中不管在什么岗位,具体负责哪项工作,他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正是因为自己不懈地努力,党和组织也给予其很多的荣誉,他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多次被授予嘉奖,并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被省检察院评为“首届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能手”荣誉称号,入选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才库,在平凡的检察工作中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更期待为检察工作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强化学习,做民行业务理论学习的表率
于振忠同志经竞争上岗于2011年9月从侦查监督处进入民行处担任副处长,面对从刑事检察到民事行政检察理念大转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大转型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民事行政检察新职能、新情况,他没有被困难束缚,而是勇于担当,迎难而上,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入手,从生效裁判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程序监督三个方面着力,树立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监督理念;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入手,熟悉民事、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时限,掌握受理、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要求和特点;从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个案入手,深研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裁判规律;从分析备案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入手,学习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时的审理要点和裁判方式。面对浩如烟海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于振忠同志坚定从案件入手,从细节着手,强化不断学习的信念,很快成为了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行家里手。2014年8月在全省首届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中荣获“办案能手”荣誉称号,并入选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
二、善于思考,注重民行检察案件的分析拓展
于振忠同志认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就是办案,但“案从何来”一直是制约民行检察工作的突出矛盾,要想彻底扭转等案上门、就案办案的被动局面,就必须先解决好案件线索来源。他经常提醒民行检察干警必须具备侦查人员的敏锐性,时刻留心身边的、生活中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与民行检察工作有关的信息,勤于动脑,善于分析,全方位收集线索。对于到控申部门控告的案件,更是强化对案件线索的分析筛查,成功办理首件虚假诉讼案件。如我院办理的张某与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原告张某将其前妻代其领取业务提成款的领取凭证当作苏某某缴纳房租的证据提交法庭,促使法院作出张某前妻知悉其购买房产的事实,并将该判决提交其与前妻的离婚析产诉讼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本院经调查核实,查实了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当天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件主审法官也因审理把关不严被给予党政纪处分,该案收到省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予以转发宣传。
三、注重实效,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
于振忠同志在狠抓民行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督案件的结果和效果。在生效裁判监督中,始终按照施晶宇检察长提出的“不仅要有公正执法的力度,更要有人性执法的温度”要求,通过运用“情理法交融法”,耐心细致地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以案结事了为根本遵循,通过释法说理工作,促使陈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何某与其原儿媳财产纠纷案件、李某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一批案件得以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在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中,通过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一起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本院经过调取书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评估作价等调查核实手段,成功查实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伪造执行裁定滥用执行权,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事实后,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原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涉案执行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的成功办理受到了领导的好评,经验做法被省院转发。
四、顺应形势,公益诉讼工作蹄疾步稳
从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对内,该同志经过多次修改,连续加班加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意见(试行)》,其中提到的“横向加强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增强公益诉讼监督工作合力;纵向通过对各基层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案、发出检察建议、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审核和备案,提高公益诉讼案件成效”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得到与会领导的一致认可。对外,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多次修改完善,与市纪委监委会签《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与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关于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的意见》,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打好了制度基础。
在办案效果方面,该同志积极学习,超前谋划,加强对各基层院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把关,对各基层院办案数据的整理汇总,多次就案件领域、案件性质、办案方式等加强与基层院办案人员的沟通联系,确保案件立的准,发的实,改得彻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公益监督效果。公益诉讼实施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4件,立案163件,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3件案件得到回复整改。其中,枣强县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深州市国土局怠于履行107.8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职责案、武强县检察院办理的武强县扶贫办怠于审查追回30万元扶贫款案被省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典型案件,阜城、枣强、安平县检察院配合县委县政府“双违办”复耕土地28.2亩,深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得到施晶宇检察长的批示肯定,全市公益诉讼工作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该同志负责的信息宣传工作被省检察院公益诉讼专刊刊登工作机制及经验做法类信息17篇,在全省也处于领先位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担当,立场坚定,廉洁奉公,于振忠同志就是这样一个人。面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这一复杂、繁琐的工作,面对公益诉讼监督这一新的职责使命,他始终坚信:只要自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进取,就一定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和殷切期待,就一定能够履行好公益诉讼监督的职责使命,就不会愧对胸前的检徽,就不会愧对人民检察官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