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法院:以司法明断守护公平正义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再审改判案件,此案原一审所认定的事实。 2020年10月,刘某驾驶货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刘某的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安全统筹保险”。刘某的货车挂靠在某汽运公司,登记车主亦为该汽运公司。王某家属崔氏父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审理认为,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给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上载明:鉴于参统人已向统筹人提出参统申请,并同意按照约定交付统筹费,统筹人依照统筹种类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统筹保单”虽不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但就其内容而言与保单相似,是参统人与统筹人之间的互助意思表示,参统人交纳了统筹费且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故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赔偿崔氏父子损失34.6万元。 但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统筹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不能直接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不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 在发现一审裁判存在法律关系适用错误后,秉承有错必纠原则,切实守护公平正义,饶阳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于“统筹保险不属于保险”这一问题,明确法律认识;并对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进行了再审。 再审审理中明确了法律关系,特别指出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统筹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不能直接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一审进行了改判除了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被告刘某与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案件改判的重点在于“统筹保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通过释法明理,以审判促执行,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关键词:法院,司法,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