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民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与此同时,在相关部门查处力度有增无减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案件逐年上升,冀州区院2015年以来共受理危险驾驶案10案10人(包括追诉1案1人),10名被告人全部认罪,其中判处拘役6人,判处缓刑4人,无一起上诉和申诉,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预防犯罪,降低酒驾案件发生率,本文以该院数据为基础,对酒驾行为的特点、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点
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发现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以青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审结的10起案件中,涉嫌人全部为男性,年龄普遍不大,平
均年龄34岁,最大的44,最小的21,在31岁-40岁之间的青壮年有8人,占80%。涉案的10名被告人,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8人,占总数的80%;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人,占总数的10%;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1人,占总数的10%;职业为务农或打工有9人,占绝大多数。
(二)犯罪行为方面。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涉及人身财产损害。危险驾驶罪包含两种形态,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办理案件时发现深度醉酒者居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已办理的10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至130mg/100ml的4人,130mg/100ml至200mg/100ml的5人, 200mg/100ml以上的1人。没有出现追逐竞驶的犯罪形态。因
醉酒驾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6件,占所有案件的绝大多数。
(三)犯罪心理和起因方面。存在侥幸心理,多起因于节日聚餐和朋友聚会饮酒。案件被告人自认为酒后开车不会出现事故、不会被查处,心存侥幸。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轿车居多,10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驾驶摩托车4人,驾驶轿车4人,驾驶小型货车1人、农用车1人,摩托车和轿车是主要的“醉驾”犯罪工具,同时摩托车驾驶员还伴有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等违章驾驶行为。多数案件因和家人朋友聚餐饮酒后无人代驾,车辆处置不便,从而冒险酒驾。甚至有2名被告不清楚何为醉酒驾驶,不清楚醉酒驾驶已经触犯刑法,安全法律意识淡薄。
(四)认罪态度和适用刑罚方面。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均被判处拘役,大多适用缓刑。被告人多数都是事故发生地当场被查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的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故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宣判后无上诉。在刑罚适用方面,10名被告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均被判处1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且有3人判处缓刑,罚金数额1千元至2千元不等。刑期较短,属于轻型犯罪。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用刑事手段来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可为什么还会不断出现酒驾犯罪呢。通过仔细分析每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传统文化影响至深。“酒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在人们日常联络、相互沟通的过程中,酒往往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酒后逞强心理重,缺乏自我约束力,使得青壮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大量饮酒后不顾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多数被告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甚至还有个别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没事。在广大农村摩托车已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当下,在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心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
(三)侥幸心理十分严重。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
交巡警查到。
(四)交通法规宣传不够。随着“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多数人对于城区交巡警平台或专项检查产生畏惧,顶风作案势头有所下降,而周边乡镇的检查力度较城区相对较小或因地处偏远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更是趁酒后胆大,轻信不会“落网”,如果被罚则是运气不好,并没有意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后果。
三、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醉驾既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严厉查处和惩罚固然重要,从源头预防酒驾。
(一)加大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传、送法下乡、社区联系点等形式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加强对广大农村乡镇的普法宣传力度,着力培养广大群众树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主动摒弃醉酒驾驶的恶习。同时,利用法制宣传周、检察开放日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酒驾”危害,并结合典型案例通过电视台法制节目进行以案说法。
(二)加大查处力度。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在节假日,实行“全天候”巡查,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以强有力的查处力度,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三)建立联动机制。遏制酒驾是全社会多方面共同的责任,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单位、学校及社区,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立起一个由公、检、法为主,其它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酒驾打防体系。
(刘延岭 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