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9月6日,宋杰与姜涛集结在一起商量绑架美容店老板王娜勒索钱财。第二天下午,宋杰给王娜打电话借请王娜吃饭为由将其骗至姜涛所在的出租屋内,二人在出租屋内将王娜捆绑在椅子上,并抢走了王娜包中的一千元现金和一张银联卡,在得知卡里只有一万块钱时二人指使王娜给其家人打电话以美容院生意亏损为由向其家人要十万元钱,姜涛、二人在王娜父亲将钱汇入王娜银行账号后,将钱取出后逃跑。
宋杰、姜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逻辑结构:是为了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实行绑架行为——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第三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达成行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或实现要求的目的。案例中,宋杰和姜涛的行为正是为了索取财物对王娜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向第三人王娜的父亲索要了十万元钱,是明显的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逻辑结构是: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宋杰、姜涛的行为虽然是通过第三人即王娜的父亲获取的财物,但是犯罪分子未告知王娜父亲其女儿被控制的事实,也没有迫害被害人家人的主观行为和客观故意,王娜父亲也并不是迫于对其女儿王娜的安危向犯罪分子交付的财物,而是由于女儿的需求将钱打入女儿王娜的银行卡内,宋杰、王涛实际上还是取得的是王娜的财产,故宋杰、王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绑架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第三方(比如说被绑者的亲属)对人质的安危的担忧,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是直接向被害人提出非法要求的。案例中,被害人王娜的父亲并非出于对女儿的安危交付财物,而是出于王娜有“正当”需求将财物交给王娜的行为,宋杰姜涛的行为实际上是在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王娜后向其本人实施的索要财物的行为。通讯员:景县检察院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