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申请人王某某向景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某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立案后,该案迅速进入网上查控阶段,执行局陆续收到各银行的反馈信息,其中包括衡水银行2.1日的反馈:查无此账户信息。据此,执行局没有对该银行制定进一步的冻结、扣划计划。3月份,申请人王某某向我院反映被申请人在衡水银行有大额的财产转移。收到消息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衡水银行被申请人账户进行了现场查询,发现在3.21—3.22日之间,该账户确有大额的财产往来信息。
王某某的案件并不是个例,近年来网上查控频繁出现反馈信息与被执行人实际开户情况不一致问题,甚至有的案件查询到了被执行人财产,但当办案人员到达银行服务网点进行冻结或划扣时,却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与网上查控结果有出入,直接导致可查控财产的流失,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不仅给执行工作推进形成阻力,也极大影响了执行财产查控质效和执行工作整体水平。
工作中发现,导致网上查控信息与实际开户情况不一致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协助单位不够重视,查询反馈误差多。网络查控是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最重要的渠道,银行查询信息的反馈情况更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执行效率与效果。但实际操作中,个别协助单位对法院信息查询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反馈工作相对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信息反馈速度较慢,内容错误、不全面,甚至不按时反馈信息。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误差多,直接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频繁出现原查询账户已被销户、网络查询余额系当事人以前销户前的数额、个别案件查询的余额系当事人贷款额、部分网络查询信息与银行柜台信息的名称、金额、账户不一致等一系列与网上查控信息不一致的状况,为案件的执行带来困扰。
二是查控功能有限,给被执行人可乘之机。目前,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实现查、控一体化,仅能对开户银行余额进行查询,而办理冻结、扣划仍需要到具体开户行网点柜面办理。在信息查询与财产冻结、扣划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时间差,给被执行人提供了隐藏、转移银行财产的可乘之机。除此之外,网络查控系统的联网范围也十分受限。比如系统尚未与所有银行达成协作,如果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等未联网银行,法院将无法查询其征信记录。并且,系统也未与税务部门、车管部门、国土房产部门等实现联网,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车辆等级信息、土地房产信息等都成为执行信息查询的盲区,这无疑给被执行人藏匿财产制造了良机。
三是制度建设不完善,保密工作存漏洞。之所以会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在保全和执行阶段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在此期间出现了消息的泄露,致使被执行人提前对财产进行了转移和藏匿,让执行工作屡次扑空。这映射出法院保密制度仍存在漏洞:一方面,协助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不到位。在网上查询阶段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就已获知被执行人财产可能要被冻结、扣划的事实,但法院并没有明确要求各协助单位与其协助执行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其缺乏约束力,进而催生了消息泄露导致执行不力的后果。另一方面,法院内部保密制度管理尚不规范,致使部分干警保密知识匮乏,不能意识到“保密工作贯穿始终”,认为一些“小事”可以不保密,从而导致思想麻痹,容易出现泄密事件。
为此,景县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单位协作,建立查控通报机制。一方面,银行等有关协助执行单位要加强责任落实,保证查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另一方面,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执行查控的支持,定期对查询反馈情况,如反馈数、超期反馈数、未反馈数等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各协作单位进行通报,如实反映查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查找系统漏洞,加强信息技术开发。查控系统的核心在于实现查询、冻结、划拨、扣划一体化,法院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加强与有关软件公司的研发合作,并针对现阶段网络查控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层面的完善。同时,要大力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提高干警信息化应用水平,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提升执行效率。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意识。首先,要对各协助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开展保密工作课程、进行保密学习测评等形式,帮助其了解到网络查控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和信息泄露可能给执行工作及其个人带来的巨大损失,切实提高协助单位人员的保密意识。其次,利用标语宣传、保密教育宣讲会、保密工作内部培训等形式,向广大干警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干警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作者: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