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管控时间:2025年3月1日00:00至2025年3月12日24:00。
三、管控区域:衡水市行政区域全域。
四、管控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进行各类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五、管控措施:对于违反临时管控规定升空的,相关部门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