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案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案。被告人耿某连续实施三起盗窃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且系有多次盗窃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曾因盗窃罪四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期又先后三次盗窃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耿某在具有犯罪前科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是许多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和谋生工具,此类盗窃案件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民生权益的职责使命。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防盗意识,采取加装锁具、选择安全停放地点等措施,保护好自身财物。同时,正告那些企图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关键词:饶阳,法院,盗窃,电动三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