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司法局紧紧围绕安平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为己任,抓好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和规范建设工作,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安平县社会稳定起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调解网络全覆盖。健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村人口每村配备3-9名调解员;由社区办牵头,健全社区办下属四个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今年以来新调整了8个乡、镇调解委会;同时,安平县司法局与各相关单位协调,在衡水市率先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障纠纷调解委员会、丝网商贸纠纷调解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争议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个体私营协会调解委员会8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今年以来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69件,调处969件,调解成功950件,调解成功率达98% ,履行968件,履行率达100 %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2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50人。
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安平县司法局对辖区司法所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村级调委会定期集中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颁发调解员证。今年以来,2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市级表彰、19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县级表彰;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纠纷集中排查调解制度。每个月县司法局要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每月通报纠纷排查情况;每半个月各司法所要组织辖区调委会主任进行排查情况通报。抓好日常纠纷排查化解的同时,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期,司法所都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和乡镇(社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报告与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对疑难纠纷,村(居)调委会及时向乡镇(社区)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解决有困难的及时向乡镇党政领导和县级司法局报告,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解决纠纷;对纠纷激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逐级及时上报。司法所每月对本辖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上访、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民间纠纷成因、预防措施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司法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研判报告分报安平县委、县政府、综治办和衡水市司法局;健全完善纠纷激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综治委《关于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该局加大对因调解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导致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一是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接警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民警控制事态后直接移交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由辖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民警联合做好调解工作。二是积极探索了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村(居)、乡镇(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化解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县司法局在法院设立的诉前调解室为依托,积极推进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促进诉讼与人民调解程序的无缝对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对接机制。安平县司
法局在运用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以降低法律援助成本,拓展弱势群体维权受益面,增加民众维权渠道,推动民间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一是县司法局授权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向群众介绍法律援助相关常识,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后移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各乡、镇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具体案件时,发现一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可联系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受理经审批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即可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调解,使当事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坚持“调援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使调解工作贯穿于法律援助过程的始终,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及时处理,直接将调解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非诉讼形式。对于偏远乡、镇又急需解决的矛盾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得知信息后可以及时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出调解指派联系函,并迅速派员参与,指导基层组织力量开展调解,从而便捷高效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据安平县司法局逯明提供稿件整理编辑:郭孟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