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缓刑人员李某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刑
法庭上,出生于2006年的被告人李某低头悔悟,曾经的侥幸心理在法槌落下的瞬间化为泡影。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不仅撤销了此前某县法院对李某宣告缓刑的部分,更以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为这场“年轻任性”的违法之路画上了沉重句号。 案件还要从李某的前科说起。2024年李某因诈骗罪已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过自新的他,却并未吸取教训。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他动起了歪脑筋,认为“办个假证走捷径”神不知鬼不觉,竟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12本进行抵押,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刑罚。李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更会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庭审中,法官严肃指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必须依法严惩。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结合其此前诈骗罪的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合并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年轻一代,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规划人生、实现价值,切莫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让青春在铁窗内留下遗憾。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仅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会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切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键词:饶阳,法院,伪造,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