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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衡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的通告

中共衡水市委政法委 2025-12-01 16:57:00

关于开展衡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的通告

  按照《衡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新时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组织章程。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具有5人以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至少有1名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或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工作人员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的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八)能够完全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2.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3.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4.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评估主体所有。未经评估主体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6.依法依约履行其他义务。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第三方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内外景照片)。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从业承诺书》(附件2)。

  (六)《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七)稳评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等复印件。

  (八)近两年在稳评工作中的主要业绩,新注册的机构无需提供。

  (九)本机构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2025年度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请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至衡水市育才南大街369号市政综合楼726房间,或通过EMS邮递(邮寄地址: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369号市政综合楼726房间,联系人:张超,联系电话:0318-2026860),电子邮箱:hswdfxpg@126.com。

  (二)审核。市委政法委按相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安济桥”和“衡水长安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可承接衡水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此次备案后,将按照第三方机构随时可申报,市委政法委及时审核,每年12月份统一公示的方式依规开展新增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

  联系人:张超,联系电话:0318-2026860。

  附件: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表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从业承诺书

  3、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中共衡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关键词:衡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