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衡水

衡水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判了!

衡水中院 2024-01-22 17:06:18

  近日,衡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权重复侵权的案件。该案是衡水法院裁判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是衡水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司法实践。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对于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从事的侵权行为,单纯靠补偿性赔偿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责难,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关注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观过错等意志因素以及客观的恶劣情节。特别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某技术公司,被告系博某公司。原告通过受让取得了案涉4个商标专用权。2021年12月,被告李某博擅自在其经营的博某公司店铺标识、广告图片及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大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拆除店招及销毁侵权物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且约定被告拒不停止侵权或者再次实施侵权的,将视为恶意侵权,原告有权主张和解金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20000元并更改店招、店内装饰。

  然而,在该案结案后,被告仍拒不悔改。2022年7月11日,原告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视频取证,并取得了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再次诉至桃城区法院,并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判决结果

  桃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案涉商标系原告方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其店铺店招中使用含有案涉商标字样的店招,且其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范围一致或相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鉴于双方对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相应赔偿数额已经预先作出约定,故判决被告按照和解金额的五倍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衡水中院对该案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提供了依据。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一步,衡水法院将继续践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知识产权形成专业化、立体化的司法保护,持续打造法治营商“暖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衡水,首例,商标权,惩罚性,赔偿,